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淘宝网店交易第一案怎么判

2014/7/10 11:50:25

网上开店的意思就是拥有一个具有在线购物功能的网站。所以首先必须具备一个网站的基本基础设施:网站空间,可以是虚拟主机,也可以是独立主机或VPS主机域名数据库,对于静态网站,无需具备数据库,但是网店必须要用数据库来存放商品、客户、订单等信息网店系统,是一套软件程序,运行在网站服务器上,为了管理网站,您还要在自己的电脑上配备一些软件,其中最重要的是ftp软件.如今,网店交易的信息铺天盖地的在网络上疯传,大家对网店交易可谓是蠢蠢欲动,有卖家想转让,有买家想购买,但都因害怕有风险而却步了。下面,我们就来看看淘宝网店交易的第一案,到底怎么判,我们从中能学习和知道哪些网店交易的知识,怎样在案例中学会降低网店转让的风险。
  杨小姐是一个网络的爱好者。她用实名申请注册了一家网店,网店的名字改为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”。虽然网店的经济效益比较稳定,但杨小姐在做了几个月后,还是因为其他原因,选择转让自己的网店。
  后经朋友马向明介绍,杨小姐与一名姓李的先生达成了店铺转让的协议。三人于2010年3月共同签订了一份《网络店铺转让协议》,合同内明确规定杨小姐会将其所有的网络店铺转让给李先生,价格为3.5万元。另合同相关条款也有表明,杨小姐实名注册的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店铺,并租用了该市某大道的公寓房屋为办公场所。作为网店的所有产权人,杨小姐愿意转让网店给李先生使用。
 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,李先生即可获得网店的所有权,此后杨小姐不得作出有损害李先生利益的事。合同上注明了杨小姐,李先生以及马向明参与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。
  而在签订完合同后的同年9月,李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称自己被骗要求反悔,合同无效。李先生称杨小姐虚构了一家以网络为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,并转让给他,他没有了解就签订了合同。李先生还称自己向工商部门查询,才发现转让的公司根本没有登记,纯属杨小姐虚构,因此觉得受骗,要求杨小姐返还3万元给他。
  而对此,杨小姐则解释“我从来没有欺骗李先生。转让店铺时已经告诉他真实的情况,而且合同上也写的非常清楚,转让的是一家网络店铺,而不是实体店。如果李先生是不明真相被骗了,他是不可能进行继续的接管和经营。其实是李先生想毁约,因为他接管后没有能力打理网店。”因为,杨小姐认为合同是有效的,并不是欺骗,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。
  对于这份网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双方的争议点。对此,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份合同是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结果,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,所以合同有效。
  另外,李先生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公司并不存在。在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上看,是有明确表明转让的对象是一家网络公司,而非实体店。而网络公司是真实存在的,所以李先生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。因此,杨小姐不寻在有欺骗的行为。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不予支持。
  从以上淘宝网店交易第一案判决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,在店铺转让时,为了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,保证双方的利益,一定要在店铺转让时签订合同,并明确各种转让的细则,让双方都受到限制,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店铺转让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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